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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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审研发〔2018〕22号,2018.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使研究生成为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意识、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和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

第六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当年12月份正常毕业的除外);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应重点考察申请者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八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关心同学,积极组织和参加集体活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课程学习

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单科考核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三)科研与实践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能力主要考核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等方面。

实践情况包括专业实践和社会公益实践。专业实践主要考核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实践、调查研究、案例编写、撰写实践报告等方面的能力与实绩;社会公益实践主要考核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和参与环保节能、教育助学、扶贫救灾、心理健康、社区服务等情况。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者;

7.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果测评指导意见;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作用,评审工作可以采取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和结果于每年10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学院、导师等要引导获奖研究生合理合规使用奖学金,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应将所获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科研、实践、生活等,不能用于请客、送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学院要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经验,并借助校园网络、校报等媒体广泛宣传获奖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